对此,被告李某辩称,王某的摔倒与自己无关,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;地铁公司辩称,已对王某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,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。
和记国际中新网4月1日电 据“上海铁路运输法院”微信公众号消息,近日,上海铁路运输法院(以下简称“上铁法院”)审结了一起地铁站台抢跑撞人纠纷案,两人同时抢跑冲门意外相撞致其中一人摔倒,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?
不久后,王某诉至上铁法院,请求判决李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33,763.65元(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),并要求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
某日上午,李某与王某各自从地铁17号线下车,打算换乘不远处的2号线。此时,2号线的关门警示灯已经开始闪烁,提示车门即将关闭。见此情形,两人都开始奔跑,试图在车厢门关闭之前进入车厢内。在即将到达车门前时,两人发生了身体碰撞,导致王某站立不稳摔倒在地。最终,李某未能赶上已经关门的地铁,他和其他乘客一起将王某扶到了车站内的座椅上休息。
本案中的关键证据是地铁公司提供的两段现场监控录像。由于事发时双方均在奔跑,事故发生瞬间情况非常突然,承办法官通过多方比对、逐帧分析,排除了李某从背后撞倒王某的可能,准确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在共同奔跑中发生相互接触导致原告摔倒,为公平合理界定双方过错和责任提供了事实依据。
受理案件后,承办法官仔细分析了地铁公司提供的两段录像。录像显示,两人在共同奔跑的过程中发生了身体接触,致使王某失稳摔倒。
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某与王某违反《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》,同时在地铁换乘站台通道中奔跑抢门,因发生身体接触导致王某摔倒受伤,双方对此均有过错。因此,结合本案情况,法院认定对于王某受到的损害,李某、王某应分别承担50%的责任。事发现场并未发现有水渍等湿滑情形,被告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诉讼请求,于法无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
《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》第五条规定,列车车门蜂鸣器响,车门及屏蔽门、安全门警示灯亮,乘客不得强行上、下车;第十三条规定,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企业有关票务、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,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,遵从服务、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,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。本案中,地铁安全门处已经张贴了“门灯闪烁,请勿上下车”“宁等一列车,不闯一扇门”等提示标语,且事发时地铁2号线门灯闪烁,提示车门即将关闭,王某与李某明知上述情况,仍然不顾安全风险,违反乘客守则同时奔跑抢门,最终导致事故发生。广大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时,应自觉遵守乘客安全守则,文明交通,安全出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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